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陈松伟(3)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问题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废存在的几种争议
1、死刑废除论
主张此观点者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对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天赋人权,生命具有不可让度性,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随着世界法制进程的一体化与我国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特征的极其残酷刑罚方式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我国现阶段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极度不相符。
2、死刑保留论
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线的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我国几千年传统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大众被当成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历代统治阶层向来把“杀一儆百、以敬效尤”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与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证。
3、死刑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准备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应当废除,但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对此,针对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废除部分死刑,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同时积极创造各方面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在此问题上的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探析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死刑应该保留的原因分析
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换句话说,我国现阶段继续保留死刑制度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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