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陈松伟(5)
(3)限制死刑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当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先继签署和加入一些人权公约,虽然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根据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的过多适用,并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这也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社会法制文明不断取得进步,但近年来有关死刑的冤案错案还是频频发生,特别是从“董伟案”到最近的“聂树斌案”所显露出其在司法实践上的种种弊端,不得不让人重新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现行死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罪名设置繁多
  1910年《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20余种;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一度对死刑期望值甚高,1979年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共28个,到现行刑法典颁布前死刑罪名已多达80多种。 虽然现行刑法典对之前的1979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死刑罪名进行了整合,但是仍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罪名68种,占据现行刑法罪名的将近六分之一,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与世界其它同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远远超过它们,如韩国规定17种死刑罪名;印度规定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3种死刑罪名;日本仅规定故意杀人罪1种罪行适用死刑。
(二)死刑的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过多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在案的数据,我国在1994年、1995年和2001年的死刑判决分别为2780余件、1800件和4015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2050件、1147件和2468件。仅1994年的死刑处决件数就相当同年度世界其它国家死刑处决总和的三倍。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第六份《关于死刑和保护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的五年期报告》表2中根据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发表的报告指出1994至1998年期间中国死刑处决达到12338件,居世界第一位。2001年以后的几年里虽然尚未公布有关我国死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具体数据,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1月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年我国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由此亦不难推断,从2002年至2006年间我国被判处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也应该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