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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下创新执行工作思路/王盘明(4)

2.2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解决问题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

  我院曾有过一件涉及民政福利企业的执行案件,当时企业基本上垮掉了,职工发不出工资,成天到政府上访,由于企业本身债务缠身,其他企业对该企业的收购拯救也不敢参与,后来在法院的协调下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实行了放水养鱼的方式。通过这次执行和解,解开了一系列的连环扣,将一个将死的企业做活了,做强了,做大了,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以实现了,执行债务得以化解,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得到发展,政府税收得到提高,真正在科学发展观下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和谐执行,矛盾化解,法律的终极目的得以实现。
  如果说这个执行案件的解决是偶然的,那么其中所包含的解决执行案件的思路则一种全新的和必然的。通过这起案件的执行我们思考了下面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在社会矛盾复杂的执行案件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二是法院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权力协调好多重的社会矛盾;三是法院案件执行效果如何评价,单纯的以执结为评价标准的法院案件执行评价标准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而面对复杂的多重的社会矛盾的纠集体时单一对执行员的要求显得太单薄与肤浅,以个人承办案件的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疑难问题显然也是非常错误的,这应当是一个法院集体甚至社会集体共同来解决的事情才对,善于利用法院的社会地位来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是一种必要和必然的手段方式。

2.2.1复杂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定位与执行策略

1、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在社会生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军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暴力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用暴力维护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治政权和经济体系;二是用暴力制裁破坏政权体系和经济体系的个人和组织。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的终极判断者、裁判者,另一方面是将所作出的终极社会价值判断用国家司法强制力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法院执行机关作为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最终实施机关其执行权来自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诉讼法所授予的司法强制力,民事判决与裁定对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应有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价值的取向做出了判断,而纸面上的法律判决最终必须通过涉诉行为人、涉诉标的依法院判决所确认为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才能真正使法律所主张的社会正义与法律价值取向成为现实。
  法院执行机关作为社会价值食物链的最高级分配者其法律地位与实施效果直接决定了法的社会效果及其地位,法院执行机关一方面依照法院的判决将原有的社会关系予以破坏,另一方面,依照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方式与内容将新的社会关系予以重建,其整个执行过程就是破坏与重建的过程,也是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益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法律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益依法律价值判断进行重新分配的全过程也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基础、经济体系与经济基础的维护与自新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法院扮演了食物链中食腐者的角色,将社会价值体系中不符合的部分与不协调的部分予以清除,重建为协调的,符合社会价值判断与社会正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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