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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下创新执行工作思路/王盘明(8)
  从某些方面来说,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因为法的实施而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破坏,就违背了法的根本目的与追求。所以说,司法之中的大局观也是正确的司法观,唯有符合大局意识的司法行为才是符合法律目的司法行为,具备大局观的司法观才是正确的司法观。

2.5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应当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要求,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利,对缓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的综合性解决模式
 
  在某种层面上来说,司法独立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唯有司法独立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才能真正保障法的正确实施。
  一,司法独立并不排除司法资源与其他社会手段合并使用;二、司法独立是司法判断的独立,而不是司法作用的独立;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独立与司法部门的机关独立,而不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彻底绝裂。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在实现之前法律的目的与价值目标是没有实现的,而法律的目的与价值目标的实现是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即有政治上的需要,也有经济生活上的需要,也有政权稳固的需要。在以法治为基础之上的,以法的价值目标为指引下的多重的社会力量的介入,产生执行联动,使法的目标价值实现真正成为可能。

2.5.1综合实施组织与目标指引

1)综合实施前提是法的价值与目标的指引

  法的最终价值是指引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最重的方向指针,如果司法过程中即便是完全遵守了诉讼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完成了执行工作,但是执行的最终价值背离了法的最终价值与法的目的要求,我们说这样的司法是失败的,只能说是程序上的合法,而这种执行的后果与效果是不被人民所接受的。
2)综合实施的形式是分工协作。
  
  分工协作包括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组织公、检、法以及其他综治成员单位共同采取实施的各种执行措施的总和,由于职能的不同,分工协作是执行工作综合实施的最重要一环。


3)综合实施的领导部门是各级党委政法委

第三章 科学发展观下执行工作措施与方法的创新之路

3.1科学发展观下执行工作的创新既包括执行工作思维方式与思维模式的创新,也包括执行工作措施与执行工作方法的创新,做为人民法院的业务部门不应当拒绝网络信息社会的新事情的进入,敢于在司法工作中用信息化与网络化武器执行工作,敢于启用新的执行工作平台,将执行工作由单一作战的方式变成网络协同工作,将执行工作部门与协助执行部门的信息分散面目存储与分散管理变为集中化存储与信息共享的集约化信息管理,将法院执行工作与信用社会的信用创建直接结合起来,互为因果,互为促进,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中去,在社会生活的通盘发展中找到新的执行工作措施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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