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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林涛(4)
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8.1 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
初步审查阶段从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开始启动,30天届满前,反垄断局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8.2 为期90天的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还可延长60天。
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反垄断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9. 经营者集中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垄断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9.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9.2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9.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9.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9.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9.6 反垄断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0. 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反垄断局调查涉嫌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0.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10.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10.3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10.4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10.5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在实践中,反垄断局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措施的工作方式实施调查。以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经营者集中案为例,反垄断局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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