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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林涛(6)

14. 审查结果公告
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审查决定的发布方式有两种: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商务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决定,则只通知申报方。

15.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经营者不服反垄断局行政决定的,必须依法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本文作者: 林涛律师
工作单位: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tom@titaners.com
个人网站: www.福建涉外律师.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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