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林涛(6)
至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为个人的情况,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应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的最新立法动向。
需补充说明的是,并购目标企业为外资企业时(该种情况下已不属于外资并购的范畴),是否仍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即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不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的问题,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该暂行规定的效力状况不明,各地做法亦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作者: 林涛律师
工作单位: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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