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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刘金锋(2)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
成都五城区二环以内:682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545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 4920元/平方米。

五、专项维修资金

提交要件:
① 出让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双方有效身份证(照)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表
④ 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公证情况)
⑤ 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委托情况)
⑥ 派出所地址证明
⑦ 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情况请到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窗口(48号——52号窗口)
咨询咨询电话:86279698 86279199

六、禁止交易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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