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产权房现象研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刘彦龙(8)
2. 改变现行立法模式,开放我国农村地权市场
立法上我国建立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模式,从表面现象上看我国法律并列承认了土地之上的独立物权形式和地上建筑物之上的独立物权形式,这似乎是在遵守着市场经济的一般做法。但是,在法律结果上,却强制性地要求把土地与地上物的物权混合在一起进行处分。这种模式不能认为是一种进步,不是成熟的法律思维的结果。从实践的结果看,小产权房现象的发生,正是这种消极后果的表现。对这样问题的处理,可以按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惯例,将土地的物权和地上物的物权真正当作两个独立而且分立的权利,许可他们各自独立地进行交易机制[18]。政府有关部门单纯地要求小产权房停工停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使小产权房尽快合法化,在法律上将小产权房名正言顺,这不仅关系到小产权房购买者、村民、村集体组织和政府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个重大问题。[19]
如果农地入市真能得到未来立法的许可,那么不但政府从农民手里剥夺本应属于农民利益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而且“三农”问题也能解决大半。因为说到底,“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解决农村的土地利用及其利益分配问题。其实,从很多国家城市化道路的经验来看,只有先从农民脚下的土地开始,农民的城市化才能有效进行。只要农地入市,那么无论我们将他们的身份定义为什么,他们都业已进入了以城市为代表的现代化生活。
3. 赋予农民宅基地处分权,实现其土地财产功能
土地是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是农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个人在政治和经济上的身份与其地权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地权在农民权利中属于基础性的权利。国家、地方政府或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很多方面都是通过对地权实施影响而实现的。具体到本文中,赋予农民地权其实就是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实际处分权,而准确的说应该是把这项本属于农民的权利交还回来。
中国的农民是一个富有伟大创造精神的群体,他们勤劳、智慧、善良,为了生存,敢于突破传统观念的羁绊,他们的许多伟大实践与创造很多情况下都是走在立法与理论的前面。法律再是社会的总结也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它只不过是对已有社会的定型化。改革开放的实践前沿就是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开创的以“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为主要特征的大包干,而之后逐步在全国推广并最终被法律确认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在改革开放取得阶段性成就的当今,农民又在土地确权、土地流转方面与市民共同创造了小产权房,虽然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但实际上是历史的重现,是发现土地利用新规则的伟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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