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一)/尹振国(5)
三、刑法进化论
刑法进化论为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所倡,其刑法进化论的思想受到了他的老师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的影响。他从“刑法随着社会的进化而进化”这一命题出发,认为社会进化有两种法则:一是从本能的、反射性的东西转变为有目的的、自觉的东西;二是制度从简单的东西转变为分工的、周密的东西,社会是早期在协调共同生存和生存竞争这一矛盾中进步的,归根到底是以人和社会的协调为最终目的的,犯罪是社会中的生存竞争所产生的一种余弊。因此,随着生存竞争的激化,犯罪也会自然增加,其增减是受一定规律支配的,针对犯罪的进化,刑法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必须经过一定的社会学研究过程而随之进化。可见,牧野英一认为,刑法进化的基础是社会的进化和犯罪的进化,也就是说,刑法是在社会进化的基础上才进化的。
四、刑罚进化论立论基础
“任何刑罚的实质,都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使实施犯罪的有罪人承受一定的痛苦(剥夺其财产权益、限制其自由、贬低其尊严,在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剥夺生命)”。 [9]又,据我国的说文解释:刑,刭也(意为刀割脖子),从刀剪声。以为罚罪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罚,罪之小者, 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则应罚。可知,刑罚的原始含义是对犯罪的惩罚。因此,我们可以把刑罚的本质界定为是国家对犯罪的惩罚。
关于“进化”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进化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第二层,进化是缓慢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在社会领域,进化同“革命”相对,指社会发展的量变阶段。第一层含义把进化界定为事物质变的过程,第二层含义把进化界定为事物量变的过程。我们认为事物的进化是质变与量变的统一,我们不能把社会发展仅仅理解为渐变、改良,反对质变、飞跃,马克思对此问题进行了科学的批评,并阐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的发展总趋势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进化是一个迂回的、曲折的、辩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因此,我们应该把刑罚的进化界定为在社会进化的基础上量变与质变的统一。
(一) 刑罚进化论的价值前提—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性[10]
我们阐述刑罚进化论有什么意义,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是刑罚进化论立论的首要问题。刑罚和国家同时产生,是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我们研究刑罚进化的目的:一是描述刑罚演化的现象,二是揭示刑罚进化的规律。而后者似乎更有意义。为了揭示刑罚演化的规律,我们先要弄清楚,历史的发展、演化是否具有某种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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