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罚进化论纲(一)/尹振国(7)
  刑罚是上层建筑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刑罚的产生与发展是为了适应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刑罚。经济基础的规律性决定了刑罚进化的规律性。
  无论是法或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也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三) 意识的发展符合进化论多元性、可选择性的规律

  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自在世界先于意识而存在。意识是生命体随着自在世界长期进化而进化的产物。进化的路线是:植物感应——动物心理——类人猿意识——古人类意识——现代人的意识。
  意识的主观信息世界,是对外在客观实在的进步式、完成性反映,任何认识成果,本身都是人们对客观自在事物的主观选择、推理、转换、构建等作用而形成的意识。自在现实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认识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对自在的认识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会有不断突破,人们对自在、自然的理解不断加深、不断接近较佳或阶段性最佳。
  同样道理,人们对作为社会意识的刑罚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加深,不断接近较佳或阶段性最佳。

(四) 人类认识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的规律

  自然界生命的进化,自在世界的发展和演化,在时空上是无限的,不可能有终极目标。所以,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人类社会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着那个阶段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理论,故对客观实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化,且没有终点的过程,或者说,客观实在是极限,认识这个完成性反映只能是过程,只能逼近极限,而永远不能达到极限。正如旧石器时代不可能预言封建主义时代或者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状况那样,采集时代不可能出现农业经济时代的社会科学理论,农业经济时代也不可能产生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科学理论。在今天的时空里,我们无法断言亿万年后,人类社会如何进化,达到什么终极目标。因此,我们从社会发展符合进化阶段性规律的真实存在,可以推出人类社会发展(当然也包括刑罚的发展)也必然遵循阶段性进化,没有终极目标的规律。[12]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