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一)/尹振国(8)
(五) 社会机体的异化是社会进步的基本路经
植物经过不断地异化、选择,有了向低等动物出现的突破;类人猿的异化、选择有了向古人类进化的突破;人类母体的受孕异化产生了新一代生命等。由于生命体内部的运动,我们可以认为,这一时刻的生命和下一时刻的生命是不同的。社会机体的异化也发生在社会机体内部的每时每刻,使得社会此时刻和下一时刻是不同的两个物体。因此,异化是社会的存在形式之一,异化、演变、选择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渠道。
(六) 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的基本规律
生物进化论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这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在这里,遗传和变异体现为机体特殊结构和机能两个方面的遗传与变异,这是生物为了生存而表现的能动性。自然选择表现的是外界环境对生物遗传变异的作用,通过自然选择,决定了生物机能和结构的进化方向。韩民青先生所著的《存在进化论》曾总结说:“任何形态的物质体在与环境的作用中,首先获得变化的是机能;机能在物质体系内在结构的基础上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旧的结构就不再允许机能发展,由于机能促进,便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更高级的物质体系结构;在这个新结构的基础上,机能产生了新的形式并获得进一步发展;由于机能和结构的矛盾运动,这就导致了物质形态的不断进化。”[13]
物质进化的方向,既是机能的发展方向,也是物质形态进化的实质;进化的动力,就是出于物质本性的物体间的相互作用;进化的途径,就是机能和结构的矛盾运动,进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渐变式演化到质变式进化和突变选择式进化两种,当然,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七) 进化过程中的人工选择因素
上文已经提到,人们可以通过人工选择创造出人们所需要的物种,但是人工选择是在自然选择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尊重客观的自然规律。同理,立法者可以通过立法来创设或者修改某种法律制度,但是这种创设和修改也要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即统治者不能随意制定法律 ,“法律只是记录和表述某一经济关系而已”。事实证明,超越时代、超越常识常理常情的法律在现实中是得不到执行的。
五、余论
刑罚进化遵循生物进化类似的路径,[14] 刑罚的进化伴随着社会的进化而进化,刑罚进化的根本力量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刑罚进化的规律性是社会物质生活的规律性的反应。
历史总是一种规律的再现,因此,我们可以从刑罚演化史中,运用归纳法来解释刑罚进化的规律,这是研究刑罚进化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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