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0)
1、复仇时代
此阶段始于刑罚之缘起,大致终于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时代。这一阶段的刑罚带有浓厚的复仇色彩,甚至以复仇为唯一的目的。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将刑罚的草创阶段称为“复仇时代”。[45]
人类的复仇文明大致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三个阶段。血族复仇是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中世纪的法兰克法规定,为被害人复仇是同族男性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血族复仇是无节制的原始本能的私力救济,往往导致氏族或部落之间漫无限制的残忍厮杀,甚至造成整个氏族或部落的灭绝,是一种无限复仇。随着共同利益范围的萎缩,血亲复仇逐渐让位于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是公正报应的开始。[46]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以及奴隶社会,血亲复仇又被“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所取代。同态复仇是一种有限复仇,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复仇的对象与时间上,都放弃了无限追求,从而体现出一定的理性制约。
黑格尔认为复仇实现的是“自为地存在的单个的意志”,而刑罚实现的是“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的意志”。复仇是人类早期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在人类早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公力救济,人们常用复仇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复仇特别是同态复仇包含着人类早期朴素的公正观念,比如在当时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的眼睛打瞎了,那么最公平的处理方式是让受伤的人把打他的人的眼睛也打瞎。人们在长期使用同态复仇的过程中已经习惯了这种方式,以至于今天还可以看到它的遗迹。如在我们今天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在我们看来还是无可厚非的。
实际上,报应刑论的思想渊源是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人类何以要复仇,这恐怕与人类对公正的追求的本性有关,刑罚的报应复仇理论有着酣畅淋漓的体现,詹姆斯.史蒂芬爵士曾说过:“刑法之复仇的激情有如婚姻之与性的欲望。”法学大家杨鸿烈先生认为复仇是法令失效时的“变态行动”,是一种“蛮性的遗留”,也许这一观点过于片面。“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永恒不变的法则,“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惩罚,至于善报恶报,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作为今天的比较合理的即折衷时代的刑罚,就包含着报应和目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至于复仇时代的刑罚特征,则表现在刑与罪在损害形态或表现方式上的对立。如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如果自由民损毁任何其他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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