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1)
同态复仇是复仇时代刑罚的主要特征,它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因为它限定了具体惩罚对象和刑罚强度,使报应更趋于合理。避免无限复仇的“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困境。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增长,国家干预的加强,复仇形式受到了严格限制。这最初的步就是规定向被害人支付“赎罪金”。无论是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还是交纳赎罪金,它们都表现出人类追求公平、讨回公道的正义本能和作为恶害行为的公正报应的基本要求。这些原始复仇思想是西方刑罚报应理论的雏形。[47]
2、威吓时代
刑罚的威吓时代以威慑为刑罚的基本理性,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奉行重刑威慑主义。这一威慑的刑罚制度,以严酷为主要特征。这一特征与现代“酷刑”的特征相似,关于“酷刑”的定义,无论是联合国的特赦国际,还是《大百科全书》,都是认为是为了作出惩罚、获得情报等目的,采取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酷刑是施行者达到目的的手段,无一不是彻底摧毁人的尊严和人格。刑罚的威吓时代大致始于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法时代,终于中国的清末、西方的19世纪。[48]
(1)威吓时代的刑罚表现之一是死刑数量多而且滥用死刑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是极刑,统治者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尤其是在专制时代,统治者往往极力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以维护专制统治。
汉武帝时,“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之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就是说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大辟(死刑)的条文共有四百九十条条文规定,可以处大辟的有一千八百八十二种情况,可以比照死刑的有三千四百七十二种情况,法网之密,可见一斑。在英国的封建刑法中,死刑更是多如牛毛。据布莱克斯通在18世纪60年代的保守估计,当时,英国仅规定死刑的成文法就多达160多部,每部成文法都规定了数种或数十种死罪。[49]
(2)行刑手段残忍 在布瑞安.伊恩斯所著的《人类酷刑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一部分人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折磨另一部分人,包括斗兽、炙烤、挖心、身体拉长、灌水、凌迟等等,所使用的工具,包括绞刑架、镣铐、拇指夹、刑靴、刑杖等等。在发明折磨同类的手段和工具上,人的天才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中国的死刑方式也是名目繁多,手段之残忍,叹为观止。死刑就有凌迟、车裂、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阉割等等。
至于木桩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时,将木桩插入犯人的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人的肛门,任其死去,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者用刀剖开,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再用锤子钉。在有的地方,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面,让木桩配合犯人自身的重量,一点一点的深入,直至木桩从犯人的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如此行刑的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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