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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2)
  说到残忍,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堪称绝技,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欣赏。
1510年(明正德五年)刘谨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锉尸枭骨。执行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借月山房丛抄》中有详细的描述:
  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监斩御史俱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毙,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毙,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凌迟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51]
  死刑的执行往往公开进行,以追求刑罚的威吓效果。在最公开的场合把最大的痛苦施加于罪犯身上,以犯罪者最大的痛苦的受虐来对目睹犯罪受虐过程中的人们发出最严厉的威吓,当一个人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死刑的意义便不在于对犯罪者的罪行作出惩罚,而在于对无罪的一切人的警戒。
(3)轻罪重罚 我国著名思想家韩非在其《韩非子.饬令》中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也就是表述了轻罪重罚的威吓意义:对于轻微犯罪处以重刑,人们就不敢犯轻罪了,更不用说重罪了。这种思想体现在秦律中,秦律中有“滥采人桑叶不盈一钱,赀徭三旬”的条款;[52] 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以死刑。
(4)法外用刑 为了加强刑罚的威吓力,统治者不仅用明文规定了严刑峻法,而且随意超出法律的范围适用刑罚。如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避免“法外遗奸”,特创《大诰》。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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