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3)
(5)株连无辜 秦代的商鞅首创连坐法,有什伍连坐、职务连坐,株连无辜,一人犯法,亲戚、邻居、甚至朋友都得遭殃。中国古代更是有灭三族、灭九族的法律规定。例如明朝著名的方孝儒,由于不满朱棣的篡位,被灭十族,处死870人,连他的学生也不能幸免。
(6)侮辱人格、蔑视人权 当一个人被判处某种刑罚时,刑罚的意义也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彻底摧毁犯罪者的尊严和人格。例如中国古代的宫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也是最具侮辱性的刑罚。中国古代的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就受过宫刑,他在《报任安书》中说:“故祸莫僭于欲利,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宫刑不仅造成了肉体上的痛苦,而且也是对心灵极度的摧残,司马迁每想到这一奇耻大辱,不只一次想自杀。
宋朝的刺配刑也是一种侮辱刑,即对流配的犯人附加黥面。《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的脸上都有刺有“金印”,也就是刺字。这是对人的尊严的巨大侮辱,而一旦被刺字,犯罪的记号便一辈子挂在脸上,成为一种持续到死的耻辱。可以说这种让人一次犯罪将变成永远洗刷不掉的罪名的恶劣行径,是把一批人逼上起义之路的重要原因。
另外还有明代的廷杖,即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木棍对罪犯进行击打。在廷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到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的尊严。执行廷杖的时候,“行刑狱吏把犯罪者按倒在地,用麻布把他的肩膀以下绑住,使其不能转动,再把他的双足用绳索捆住,由此四方牵拽住,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廷杖时,受刑人痛苦难耐,大声哀号,头面撞地,尘土塞满口中,胡须被磨脱。”[53]
(7)精神威慑与恐怖 从根本上来说,威吓刑的目的是以造成残忍和恐惧的手段来摧毁人的尊严和人格,以制造恐惧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残酷的刑罚的目的无非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方式对民众做出威吓,通过对死亡的展览造成普遍的恐惧。这不仅是肉体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在刑场上对犯人进行公开的斩首,腰斩、凌迟,实质上都是对围观者的精神酷刑。恐怖的力量是巨大的,恐惧感能够摧毁人的全部自信,从而摧毁人的全部尊严,一个人因为恐惧而服从,意味着独立自主的意识彻底丧失,而精神酷刑的目的,正是在于使人彻底地泯灭自己的人格,彻底地泯灭自我意识,将受刑者进行精神控制,也就是犯人变成非人,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现在,有些国家还有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对强奸犯则要割去他的生殖器,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盗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这确实是在发挥酷刑强烈的威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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