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4)
3、等价时代
针对威吓时代轻罪重罚的弊端,等价时代的刑罚强调刑罪等价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刑罚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规定了轻缓的刑罚,严重的犯罪则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的报告中,列彼列吉耶把罪刑等价作为一条罪刑原则予以阐明,主张“罪刑应当相称”、“罪刑的性质应当和犯罪的性质相适应”。从1791年法国刑法典开始,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的刑罚接受了这一原则。[54] 刑罪等价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又有规范功利主义(一般预防论)和行为功利主义(特殊预防论)。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应该称为刑罚的尺度。规范功利主义以贝卡利亚、边沁为代表,他们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与犯罪可能性相适应。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人为代表的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刑罚均衡原则。[55]
等价时代以罪刑等价为原则,相应为刑罚的基本理性,注重罪与刑在价值上的对等,奉行等价报应主义。其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订、颁布为标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为起点,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法现代化改革而告终。[56]
这一时期是资产阶级对欧洲封建主义斗争最激烈的时代,资产阶级最终夺取了政权,并将自由、民主、博爱的思想融入了社会生活中,并在刑罚中不断强化人道、人权的观念。这一时期刑罚的显著特征是:
(1)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驱逐出境,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57]
这些规定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行法定的思想基础。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的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方面。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是以明文规定刑罪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就排除了法外用刑的可能性,使人们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从而刑法典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保障了人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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