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5)
(2)禁止不定期刑 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说明中,法国议员列彼列吉耶曾把禁止不定期刑作为该法典的指导思想之一,明确提出了“刑罚应当是明确的”,防止罪刑擅断。[58]
(3)刑罚人道 人道性是现代刑罚的核心价值,它集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残虐的刑罚是对人性的极大摧残,是不必要的,是不公正的。等价时代的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绝大多数的犯罪处自由刑。法国早在1791年刑法典草案中就彻底地废除了肉刑。1810年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的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罪规定了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进一步简化,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除对因杀害尊亲属而被判死刑者先斩断右手再斩首外,其他死刑犯都处以斩首方式行刑。1905年中国清朝政府,下令将凌迟、枭首、戮死等死刑执行方式“永远删除,俱改斩决”,只保留绞、斩两种方式。
4、矫正时代
“随历史的车轮由近代拐入现代。刑罚由等价时代步入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对犯罪的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转向对犯罪人的隔离、教育、感化与改造。”“以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为基点的矫正刑,使刑罚的视角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由一般人转向了个别人。[59] 刑罚的矫正时代,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刑罚的基本特征,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刑罚的改造功能,奉行个别预防主义(特殊预防),其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刑法现代化改革,终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与70年代初。[60]
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证主义刑罚学崛起,报应刑论衰落,刑罚进入矫正时代。矫正刑的兴起是新的哲学与刑事学理论崛起的结果。构成矫正刑之哲学基础的是实证主义哲学,构成其刑罚学基础的是以剥夺犯罪能力论、社会防卫论与矫正——隔离论为核心的个别预防主义。[61] 矫正时代刑罚的基本特征是:
(1)刑罚的个别化 1869年,德国刑法学教授沃尔伯格首先提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经法国学者塞莱尔斯的进一步发展,刑罚个别化的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实证学派学者的拥护,并对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刑罚个别化的核心是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应当适用不同的刑罚,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关注的重点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刑罚个别化的主要体现在重惩累犯、惯犯、少年犯处理专门化、创设并大量适用缓刑、假释、采取不定期刑、短期自由刑非刑化、行刑社会化等等。
(2)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罪犯的处遇 随着犯罪学理论的发展,罪犯被视为有反社会倾向的病人,所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称为矫正时代刑罚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改变监狱结构,使监狱由封闭式转变为开放式;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如《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规定:“对于一切受刑人,可因教育受益者,应以继续施行;受行刑人之教育者,在可能的范围内,应与国家之教育制度相统一。”加强对犯罪人的职业训练;提高罪犯的处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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