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17)
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登上了历史舞台,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到了矫正时代,人们认识到了自由刑的弊害,纷纷提倡非监禁刑。从目前西方国家刑罚制度的改革来看,自由刑正被非监禁刑所取代(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社区软禁、罚金刑等)。
2、刑种由复杂到简单
在复仇和威吓时代,刑罚的种类繁多,行刑方式多样化。以中国封建时代秦律为例,就设有生命刑19种、身体刑15种、使役刑22种、流刑5种、财产刑 9种及资格刑2种。到了唐朝,刑种基本定型,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死罪多达115种,到了矫正和折衷时代,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相继废除了肉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有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自由刑开始取代死刑和肉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的首要地位。现在仍然保留肉刑的只有几个少数的伊斯兰国家。
刑罚的执行方式也趋于简化,例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规定,除对因杀害尊亲属而被判死刑者先斩断右手再斩首外,其他死刑犯都处以斩首方式行刑。现在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基本上是枪决和注射。
3、刑罚由严酷到宽缓
刑罚的历史古老而漫长,刑罚经历了严酷到宽缓的过程。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法典,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以死刑,而且死刑的执行方法也异常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等。“考察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也经历了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淮南子.真训》记载:“夏桀殷纣,燔生人,辜谏者,为炮烙,铸金柱,剖贤人之心,析才士之胫,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谏者,剔孕妇,攘天下,虐百姓”,其残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读。而至汉唐盛世,死刑较前就大有减轻。根据《九朝律考》,汉朝死刑刑名有三,为枭首、腰斩和弃市。到《唐律》,死刑刑名减为两种,为绞、斩。而且“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据史籍记载,唐朝贞观四年,判死罪29人,开元二十五年,判死罪58人。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68]
在威吓时代,贝卡利亚就发表了名著《论犯罪与刑罚》,在这本书中,他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不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于1786年首先废除了死刑,奥地利于1787年废除了死刑(时隔不久又恢复了死刑)。到了矫正时代,死刑的废除成为世界的一种趋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上出现了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圣马力诺、葡萄牙、瑞士、意大利、巴西、挪威、瑞典、冰岛、西班牙、丹麦等国先后从法律上废止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出现了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有2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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