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4)
5、刑罚源于刑事政策
很难想象,刑罚如果不是为了防止犯罪,刑罚存在的意义何在?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源起于犯罪或刑罚源起于止争和人性恶都是非常有道理的。犯罪防治对策对于社会共同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说刑事政策在人类社会生活的起始之初便已存在;刑罚最初即源起于刑事政策 。[28] 但是冤冤相报往往会导致更大的冲突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后,人类文明的程度在不断地上升,私刑已不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刑罚逐渐地变为公法的内容。虽然,从刑罚的内容上看仍然以同害复仇为主。但是刑罚权已经由私人或组织转向国家,由国家统一来适用刑罚以避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6、我国法学界的主导观点
我国刑法学界和史学界对刑罚起源的认识,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从苏联,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认为刑罚是阶级出现后,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出现的,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刑罚起源于复仇,原始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是刑罚的原初形式。
(三) 对中西关于刑罚起源观点的评述
刑罚源于天说或者源于神说在历史上产生有其必然性,因为远古时代,人的力量弱小,人们常常设想在人和自然之上存在着某种超自然的力量——神或者天。由此,人们形成了对天或对神的崇拜。基于这种崇拜,人们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归因于神或天的安排。在今天看来,刑罚源于天或者神的观点是不具有科学性的,它不是刑罚起源的合理解释(原罪说和上述观点类似,不再赘述)。
根据刑罚起源于社会契约,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关于“社会契约”一说,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无法得到证明。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因此,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由此,我们也不能从社会契约论中找到刑罚起源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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