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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8)
  第四种是理性分段法,此种方法以不同历史时期刑罚所追求的理性为依据,将刑罚划分为复仇时代的刑罚、威慑时代的刑罚、博爱时代的刑罚和科学时代的刑罚四个阶段。[39]
  第一种划分方法,显然是从人类历史演化的角度来对刑罚进行的划分。但是人类历史的演化过程与刑罚的进化过程并不是同步的。刑罚并不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形成后,出现了用以惩罚犯罪的刑法,刑罚才随之出现;中古时代的刑罚也与现代的刑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而去太古、中古、近世,只是历史年代自然演化的过程,并不能揭示刑罚由低级到高级、从不成熟到成熟、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历程。因此,按历史年代来划分刑罚进化的历史不妥当。
  第二种划分方法,是按照社会形态进化的顺序来划分刑罚进化的阶段的。按照社会进化论的观点,社会的发展确是由低级到高级、从落后到先进的过程。但是社会毕竟不是刑罚,刑罚只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刑罚有这自己特殊的进化过程。如果以社会的进化形态来划分刑罚的进化阶段,其结果必然是使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刑罚的不同进化形态的差异以及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刑罚进化的共性被抹杀掉了,这样就不能正确揭示刑罚进化的规律。例如以报复和威慑为目的的刑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存在的,而今天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刑罚,在形式和内容上来看,也很难说有什么差异,在社会主义产生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就是共存的,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移植了很多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应该明确的是,有很多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不单独属于哪一个社会,而是人类共有的。因此,按照社会进化的阶段来划分刑罚进化的阶段也是不妥当的。
  第三种划分方法,以人类物质生产方式的阶段划分刑罚进化的阶段存在着以社会发展形态划分刑罚进化阶段类似的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基础不会直接对刑罚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产生作用。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刑罚的变革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的关系不甚密切。选择什么样的刑罚制度,更多的是人类关于刑罚的认识发展的结果,即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是各种刑罚思想互相竞争、磨合的结果。
  第四种划分方法,以人类理性的发展阶段来划分刑罚的进化阶段。所谓理性,是多元的。在一些哲学家看来,理性具有多重含义,或是人的自我意识、精神和理智(存在论的);或是人的认识及其能力(认识论的);或是一种理想目标,评价尺度和道德良知(价值论的)。各个部门学科在讨论其域内的“理性”时,恐怕无法忽视哲学上的释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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