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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二)/尹振国(9)
  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反复告诫人们:“影响任何给定事件的原因的数量和种类总是无穷的,在事物自身不存在任何东西能从这些原因中分离出来,成为唯一注意的原因。”刑罚进化的原因应当是多元的,是一个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刑罚的进化既是社会经济基础变动的结果,又是(或许更重要的是)人类对刑罚功能、效果认识的深化、人道主义的发展的结果。
人类的行为区别于动物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人的行为具有目的性。人们对于刑罚设置的目的或者存在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的思考构成了人们的“刑罚理性”。
  刑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设施。对刑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思考也就是对刑罚道德性的判断。刑罚之“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也就是合理的刑罚之“优胜”与不合理的刑罚之“劣汰”的过程(对刑罚进行正当性、合理性的追问,是一种价值判断)。
  人的认识能力的发展决定着人们对刑罚理性的认识,进而决定了作为这种认识之结果的刑罚理性的进化。所谓“进化”是指固有的思想和行为模式经过长期的微弱的变化的逐渐积累最终成为本质上全新的东西。
  因此,刑罚的“理性”既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类对自身的认识)、认识论意义上的(刑罚的功能、目的的认识),又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刑罚是否是人道的、合理的)。
  邱兴隆教授把刑罚理性作为标准来评价刑罚的不同进化形态的合理与否,从而展示刑罚不同进化形态之更迭是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由落后在先进的过程。事实上,肉刑的被唾弃、死刑的衰亡、自由刑的兴盛、财产刑的扩张,再广一点说,新的刑罚形态取代旧的刑罚形态,分明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正是如此,与生物界之优胜劣汰的规律一样,刑罚也有优胜劣汰的规律。[41]
  邱兴隆教授把刑罚的理性界定为刑罚的正当性(the 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是在价值论意义上使用“理性”的概念。
  因为刑罚的正当性既是刑罚所应追求的一种恒定的理想目标,又是评价刑罚是否合理的标准。他所主张刑罚的理性应当是报应与功利的统一。相应地,符合统一论的刑罚进化形态被认为是合理的,反之,是不合理的。而刑罚的进化趋势之一正是在于由受制于单纯的报应论或功利论走向以报应与功利相统一。
邱兴隆教授认为,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现与追求是刑罚进化的主要原因。刑罚理性的发展,使刑罚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到先进、由不合理到合理、由不成熟到成熟发展。[42]
  以不同时期的刑罚所追求的理性为依据,或不同时期不同的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认识为依据,可以将刑罚分为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与科学时代四个阶段。邱兴隆教授提出一种新的理性分段法,他将刑罚进化分为复仇时代、威吓时代、等价时代、矫正时代、折衷时代五个阶段。他认为,将博爱与科学概称为刑罚的第三、四种进化形态,显然欠妥。因为博爱虽然是近代的一种重要理念,但其既非近代的唯一的理念,也非近代刑罚特有的理念,以其指称刑罚在近代的进化形态,未能揭示近代刑罚所追求的理性特征。而科学是现代一种普遍性的理念而非现代刑罚特有的理念。而且,自称科学的现代刑罚以为历史证明非真正科学的刑罚,以科学指称现代的刑罚不能揭示现代刑罚所追求的理性特征。尤为重要的是,在当代,刑罚已明显地区别于所谓科学时代而是受制于诸种理念之折衷的趋势,将科学时代作为刑罚之最终进化的阶段,不能反映出刑罚之当代理性特征。[43] 邱兴隆教授对刑罚进化阶段的划分法是目前为止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关于刑罚进化的阶段的观点。本文采取此分段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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