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10)
刑罚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例如由监狱行刑变为社区矫正;对犯罪人实施肉体上的惩罚变为精神上的强制,如训诫;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资格,这同样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立法者通过刑事立法把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这使得犯罪行为往往成为在道德上应当受谴责的行为,因此,对犯罪人施加刑罚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制裁,而且是道德上的谴责,犯罪人受着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惩罚.实践中,中国古代的很多刑罚方式都带有对犯罪人进行道德谴责的性质,如刺配刑;现代的社区矫正的劳动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而且还包含着对受刑者道德上的谴责.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刑罚的内涵和外延大大地扩展了。
法国的福柯在他的《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区分了三种惩罚模式:一是中世纪以来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模式;二是古典时期以贝卡里亚等人为代表的法律改革家和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诸种程序、人性化的惩罚模式;[91] 三是现代社会类似于“全景式监狱”的监视模式。
第三种模式的惩罚权力类型是与社会共同体以及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力相脱离的、独立行使的规训权力,这种权力首先在学校、兵营、医院、工厂等管理机构中发展起来,而后扩展到整个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就是一个大的监狱),它的作用不是表象,而是肉体、时间和日常行为态度,它通过时间表、强制性劳动、有规律的活动、隔离反省、集体劳动、保持沉默、专心致志、遵纪守法、良好的习惯等手段管制个人,把他们塑造成温顺的臣民,而不是权利主体(“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处于枷锁之中”)。规训的理由在于不规范,即不符合或偏离准则。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和考试时规训的三种技术手段。全景敞式时代的到来,标志着“监狱之城”或“规训社会”的产生。 [92]
五、结论
西方刑法理论把刑法史分为四个时代,即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科学时代。这四个时代的更迭,反映出的是刑罚逐步走向轻缓,走向科学,走向理性。集中体现为生命刑的适用受到限制甚至在一些国家被取消,以及资格刑、保安刑和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的兴盛。
刑罚与犯罪相伴随而生,在历史的长河中,刑罚的历史由野蛮、残酷、消极、不合理到文明、缓和、积极、合理的进化过程无疑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最佳写照。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同样可以从其刑罚与同一时期其他国家刑罚的严酷性相比较而得以窥之。从古至今,刑罚经历了从以死刑与肉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正逐渐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的演进与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是相一致的,也是人类理性战胜非理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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