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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13)
[33] 张晋藩:《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34] 《周易》
[35] 蔡枢衡称:“君权取代神权,苗族先于夏族。早在少颢时代,苗族便已实行君夺神权,巫并于官。”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36] (日)大谷实:《日本的刑事政策》,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7页 。
[37] 转引自朱炳祥著《社会人类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1页。
[38] 这里所说的“刑罚的进化阶段”是在一种刑罚文化没有其他刑罚文化接触的假定条件下提出来的。事实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并不存在着任何一类没有与外界接触的纯而又纯的单靠进化达到新质的刑罚形式。因为刑罚的传统是可以继承的,刑罚也可以移植。各朝各代并不单独采取一种刑罚形式。其中也有“返祖”的现象,如肉刑的复活。我们为了研究的需要,才不得已作出了这种人为的分隔。
[39] 参见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9页和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40]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12页。
[41]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8页。
[42]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页。
[43]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页。
[44] 本部分关于刑罚进化阶段划分和刑罚进化特征的概括,均借鉴邱兴隆教授的理论观点。详见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9页
[45] 王谨著《中华刑法论》,中华书局,1932年版。
[46] 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12页。
[47] 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12页。
[48]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页。
[49] 转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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