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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5)
  总之,立法者的立法选择是刑罚进化的动力之一。

七、刑罚制度的改革

  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前进的动力,发现问题并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事物不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刑罚本身是有缺陷的,因此,不能夸大刑罚的功能。刑罚是打击犯罪的武器。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不能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作为犯罪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原因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决定了犯罪预防政策的多元性,也为刑罚轻缓化开辟了道路。
  刑罚的功能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相对的;刑罚具有积极功能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恶害性。主要包括:刑罚对犯罪人的消极影响;刑罚对一般人的消极影响。[79]
  英国学者威廉.葛德文指出:“最荒谬的莫过于把动用刑罚看成是进步的源泉,真正的政治家将会竭力把动用刑罚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不断寻求减少使用它的机会,而不是增加动用刑罚的机会并把它当作挽救一切道德败坏的药方。”[80]
  基于对刑罚局限性和相对性的认识,人们通过各种手段对现有的刑罚制度不断调整, 这就促使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早期的刑罚都是以血淋淋的形象出现的。最悠久的刑罚是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占据着刑罚主流,那时“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被奉为刑罚的圭臬,直至十八世纪以前,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罚制度大多还停留在将刑罚视为受害者个人或社会对于加害人的报复的阶段,世界各古老国家普遍采用剥夺人的生命或残害人身体的方法以达到报复、威吓或诱导的目的。
  近代以来,自由刑作为死刑的替代演变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人类刑罚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更为人道化的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1764年标志近代刑法学诞生的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世对刑罚的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贝卡利亚基于人道的考虑,从功利主义出发主张刑罚的宽和,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刑罚的革命性变革,自由刑就是这场刑罚改革的重大成果。1810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创制了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刑罚体系,将刑罚划分为身体刑、名誉刑和惩治刑三类,虽然它仍然残留着残酷性和野蛮性的痕迹,但自由刑已经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英国,监禁刑是在19世纪后出现的刑罚手段。经过不断改革,西方形成了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构成的刑罚体系,其中,自由刑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也是适用最主要的刑罚方法,以监禁为主要内容的自由刑在刑罚舞台上扮演了二百多年的主角,一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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