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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6)
  监禁刑在一定的时期是人类刑罚观念的进步的体现,但历经了几百年之后监禁刑之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监狱刑并非是惩罚和矫正犯罪的良方。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行政刑法的增加,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全球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监狱人满为患,行刑能力严重不足。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寻求监狱外的矫正变得日益迫切,因此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开始了非监禁化的尝试。非监禁刑就是在监狱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事制裁,这样一种全新的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方法的刑罚模式对社会、被害人、社区以及犯罪人本人都有明显地区别于传统的刑法方法,在惩罚和矫正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大力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联合国在推动非监禁刑的运用的努力,使非监禁刑成为当今刑罚体系新兴的角色,世界进入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时期。

第四部分 刑罚进化的趋势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又译为迪尔凯姆)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得出:“犯罪不仅见于大多数社会,不管它是属于那种社会,而且见之于所有类型的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的社会。” 社会也需要刑罚,“一个没有刑罚存在的社会,其秩序之紊乱,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受到任意侵犯的危险情况,是我们不能想象的。”[81] 人性是复杂的,“人既是天使,也是魔鬼”,犯罪源于人性的缺陷,在一个社会中,只要存在着对规范有抵触情绪的行为、存在着否认社会规范效力的行为(“越轨行为”),就存在着对这些行为的惩罚。犯罪与刑罚是伴生物,在一个社会中,只要犯罪存在,刑罚就必然存在。刑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份,必然决定于与它相适应的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刑罚是和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伴而生的,因此,刑罚是不断进化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刑事改革是刑罚进化的两大动力。
  一方面,刑罚的进化遵循与生物进化相类似的路径:生物进化由环境决定,而环境的变化不可预测,因而生物的进化过程具有无目的的。由此推知,因为社会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和社会环境的不可预测性,刑罚的进化过程也具有无目的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时空范围之内,人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也进一步扩展,可见,人的认识过程也与生物进化的过程暗合(认识进化论)。我们研究刑罚的进化,总是对已有的刑罚历史进行的分析、总结,然后揭示刑罚进化的规律;受时空的局限,我们不可能完全揭示刑罚进化的全部规律或者完全预测刑罚的发展趋势。换句话来说,我们对刑罚的认识是需要不断深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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