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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7)
通过对刑罚史的研究和对现实各国刑事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刑罚的进化趋势是从严酷走向宽缓、从野蛮走向落后的过程;而且,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也顺应着这一趋势。

一、死刑的限制与废除的趋势

  200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其后,在西方世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甚至被废止。1865年圣马力诺对所有的犯罪废除了死刑,荷兰1982年也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丹麦1978年废除了全部的死刑罪,意大利于1994年废除死刑;法国、德国分别于1981年和1987年对全部的犯罪废除了死刑;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可见,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多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和死去,进入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 [82]美国仍然保留着死刑,但适用的罪名只是几个严重的暴力犯罪,如谋杀罪、绑架罪等。然而,死刑的执行数很小,1985年至1988年间美国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66人,而日本仅为9人,罪名均为谋杀罪。 [83]
  导致废除死刑的主要依据是死刑在其最严厉的惩罚,其遏制犯罪和威慑犯罪等严重不足使其行使的必要性大打折扣。逐步限制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非监禁刑事制裁的趋势

  刑罚进化从总体上来说不断由严酷向轻缓化方向发展,进化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适用自由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判决与监禁的替代性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过渡的趋势。” [84]犯罪处遇方式的发展变化实际上反映并受制于刑罚的进化趋势,在日益开放的社会里,大量动用非监禁刑罚来替代传统的监禁刑,不断提高罪犯的处遇,应当是未来刑罚模式的主流。
非监禁刑事制裁是指对某些犯罪(通常是轻罪)或罪犯不判处或者施用传统的监禁刑罚而代之以非监禁刑罚的方法,监禁刑主要适用于重罪或者非监禁性刑罚失败的情形。
  根据这一定义及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避免审前羁押的非监禁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审判时适用非监禁刑罚,包括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赔偿损失、训诫、赔礼道歉、具结悔过11种;3、审判时适用缓刑;4、行刑制度中的非监禁措施:包括即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离监探亲。[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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