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8)
就世界范围而言,刑事立法上的监禁刑缩短,缓刑、假释的适用增多。如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重新调整了刑罚体系和刑种,增设了强制性义务劳动、限制自由、拘役和终身剥夺自由等刑种,废除了流放、放逐等刑种,完善了罚金刑、劳动改造和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等。缓刑、假释的适用,使得监所的监禁人数大为减少,以10万人为基数,据1995年9月世界各国监狱人数统计显示,西欧主要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的监禁率分别为100、95、85、85、80、60人,北欧国家的监禁率最低,瑞典65人、挪威55人、冰岛40人,俄国、美国分别为690人、610人。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监禁对罪犯和社会都产生了诸多弊端,监狱费用昂贵,监狱过分拥挤,监狱对罪犯的身心及回归社会的负效应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各国对替代监禁的非监禁制裁方式的关注,非监禁刑日益被寄予厚望。犯罪学的研究也表明,“期望通过监狱来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只不过是一种幻想。” [86]从欧美国家已有的实践来看,犯罪非刑罚化与犯罪的非监禁化,收到了比监禁更好的效果。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控制和减少了监禁刑的适用,实现了刑罚适用模式由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转变。
非监禁刑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893年瑞士刑法采取的刑事法律效果的“双轨制”即指刑罚与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保护管束等为主要内容的保安处分并行不悖。此后,各国在保安处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监督性的免除处罚、监外执行等形式多样的刑事责任方法。1935年日内瓦第五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强调指出,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要使全世界探索监狱以外的方法”,监狱“不但有效地对付日新月异的犯罪形态和死囚。”同时又指出,“在许多情况下,应当确信监外教养与监禁同样有效。”[87]
1975年德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更加广泛了,短期自由刑取消,犯人服刑三分之一以上即可获得假释;荷兰刑法则容许警察部门与公诉机构对刑事案件进行法院外解决。
非监禁化虽然是应对犯罪浪潮现象迫切需要的产物,是近代刑法理论影响的反映,但就其实质而言,非刑罚化反映了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新认识,反映了理性、人道、正义和刑罚由严峻走向宽缓的大趋势看。[88] 从世界范围内刑罚日趋缓和的形势,在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基础上,增加不限制自由的处罚,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
三、行刑社会化的趋势
行刑社会化是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通过放宽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拓宽犯罪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 [89]行刑社会化在形式上体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相互分工与配合;在内容上体现了罪犯、监狱、社会的有机联系。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