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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纲(三)/尹振国(9)
国外行刑社会化是从行刑场所社会化、行刑主体社会化和行刑内容社会化三方面着手,对自由刑的执行进行改造,主要措施有:
  设置开放式监狱 开放式监狱是与高墙、电网、武装警卫、处处设防的与社会完全隔绝的传统监狱相对而言的,其特点是没有围墙、栅栏等设施,罪犯活动区域较大,有相当的活动自由。开放式监狱是1891年瑞士监狱工作者凯勒兰尔斯在伯尔尼尝试取得成功后,被欧美等国家所效仿,众多国家均在相关法律中确立了开放式监狱的地位。
  请假离监制度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发挥其在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时也可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以使在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生活。
监外工作制 允许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脱离监狱或监管,在监外劳动。
设置社区服务刑 在刑罚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社区服务代替短期自由刑。这一做法在英美法等西方国家比较流行。[90]
另外,为达到行刑社会化的目的,西方国家还大量推行多种行刑制度,如受刑人分类制度、中间监狱制度、服刑人员自治制度、累进处遇制度、假释制度、观护制度和再社会化制度等。
  行刑社会化既是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的取向,又是由严到宽的刑事立法的归结,监狱行刑社会化是罪犯由监狱走向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是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所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经济化的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表现着监狱发展的共性和规律,使其在监狱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行刑社会化已经演变为一项国际化的行刑原则,并且被国际条约所承认。

四、刑罚的扩散和变异

  刑罚的本质是国家对犯罪的惩罚, 刑罚的目的在于打击和控制犯罪,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刑罚只不过是统治者治理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刑罚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刑罚对抗犯罪的效果也越来越差,而且施用刑罚也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实践证明, 严酷的刑罚对抗犯罪不仅效果差,而且施用酷刑也会招来道德上的质疑;因此, 刑罚没有必要总是以严酷的面目出现;同时,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刑罚也发生异化,刑罚以其它的形式出现(将监禁改为社区矫正,不仅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矫正,而且通过道德谴责促使犯罪人的内心自省,例如训诫),同样也起着对付犯罪的作用,以此达到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社会的复杂性程度越高,越需要更加复杂的控制方式;社会的复杂性程度越高,社会控制的程度越高、控制社会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还有宗教、道德、纪律等;同时,统治者治理国家的能力日益增强,对社会控制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在普遍运用刑罚来惩罚犯罪会遭到反对和低效率的情况下,统治者宁愿选择一种平和的方式来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比如强化信仰、提倡道德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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