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一)/尹振国(10)
三、 共同危险行为人和实际加害人均无法确知的情形如何处理
数人中只有部分人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无法确知谁曾为危险行为,又无法确知真正的致害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例如:有十人共同打猎,每人都曾开枪,其中有五人不约而同地向疑似猎物的被害人开枪,也不知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因为十人中有五人为危险行为,也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仅仅是加害人不明,并且是各行为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
四、 不能确切知道实际加害人且不能确定损害由全体行为人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情形是,虽然不能确知实际加害人,但可以确知损害不是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而是由其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行为所致。例如:甲乙二人一同打猎,每人都曾开枪,结果不慎将疑似猎物的丙打死,后查知丙中一枪而死,但不知道是甲乙中的哪一个人击中。虽然,本案中,可以确定丙的死亡不是甲乙的全体行为所致,而只能是一个人所为。如果在上一案例中,甲乙两人各发两枪(共四枪),后查知丙身中两枪但不知是谁击中,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甲乙两人中的一人击中;第二种可能是甲乙两个人(全体)同时击中。在此情形下,不能确定损害是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还是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所致。但由于在现有的技术和认识条件下,无法确切知道究竟谁为真正的致害人,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论损害是由全体成员或部分行为人所致,该行为都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中,包含不能确知损害是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还是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所致损害的情形。
五、“损害份额不明”可否归于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损害份额不明是指数人独立加害,损害结果是各参与人累积造成的,但是任何一个参与人的损害份额都是不确定的。案例一:甲乙两人都与丙有仇,一日,甲乙不约而同地向丙喝的茶水里下毒。丙喝下被下毒的茶水身亡。经查,甲乙各自下的毒药分量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但是两份毒药共同作用导致了丙的死亡。如果排除甲或乙一人的行为,则不会产生丙死亡的结果。案例二:甲购买了A厂生产的不锈钢浴器一台,又购买了B厂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一台,安装在家中。后来,甲妻在使用不锈钢浴器洗澡时遭电击死亡,经查,A、B两厂的产品只有在结合使用是才会导致本案的损害结果。
显然,数人的行为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致害人已经是明确的,尽管损害比例不能确定,即不存 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形。而且数人行为能否独立地造成损害结果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无意思联络以致人侵权的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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