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一)/尹振国(12)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32]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旨在说明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归责包括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两大内容。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类原则构成。[33]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归责基础观点述评
一、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归责基础的学说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归责基础,即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民事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1、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该说是法国、德国、日本学界先前的有力学说。[34]
2、共同过失说
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而所谓共同过失是指数人都有过失,是各行为人过失的内容一致。[35]
3、过失与严格责任混合说
此说认为,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4、危险状态说
该说认为,对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各行为人的行为呈现出具体的危险状态。其前提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不必具有行为的共同性。[36]
5、 惹起人不明说
此说现为日本的通论,实际致害由一人或一部分人所为,因不知谁为实际致害人,而由法律推定全体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7]
6、损害的单一性说
台湾学者温汶科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包括“关于(参与)部分不明”和“惹起人不明”两种情况,之所以能够做到如此,本质上是因为损害的单一性,即损害无法以原因力加以分割,乃两者的共通点。 [38]
7、共同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说
此说认为,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归责的基础之一就是法律对共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39]
8、利益取舍论
此说认为,让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利益和受害人的利益权衡之后的选择结果。其归责基础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牺牲了无辜行为人的利益。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为“保护被害人,法律拟制为共同加害人”。[40]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利益取舍与行为关联说”,认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有二:其一是法律在“无辜的受害者”与“无辜的被害人”利益的取舍;其二为危险行为的客观联系性。[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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