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一)/尹振国(2)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起源之争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若干争议问题之透析
第二章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归责基础
第一节 民事责任归责、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归责基础观点述评
第三章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观点述评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中两个争议问题之探究
第五章 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免责事由
第一节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第六章 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对“烟缸案”的处理方式的探讨
第三节 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束语
前 言
侵权行为法有三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弥补损失;二是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三是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预防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具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二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危险行为;三是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即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又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五种类型: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二是教唆、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四是无主观上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五是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行为。[2]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紧密,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日常生活中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和科学技术的限制。受害人遭受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侵害,往往难以查知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在此情形下,应不应该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以及如何救济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创设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中补偿、惩罚、预防的功能,实现“无辜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和“无辜的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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