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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二)/尹振国(14)
三、损害是由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因为无法确定实际致害人,要求受害人必须表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可能引发损害后果存在困难。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危险实施者实施的某种危险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具体的危险,该具体的危险可能引发损害后果,且危险行为人都参与了这些危险行为,则可以认为其已经完成了因果关系的举证。[72]
  从因果关系来讲,受害人不必要举证证明具体哪一个实施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为法律设置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这里所谓的免责事由,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中所指的违法阻却事由。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免责事由,专指共同危险行为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问题,而非证明自己非共同危险行为人的问题。[73]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那就根本不可能要求他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民事责任,更谈不上免责问题。

一、 应否免责之争

  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呢?
1.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初衷在于优待受害人和警戒共同危险行为人,因此,行为人不能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无发生损害的可能来免责,还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被免责。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为保护受害人计,应否定说。良以证明自己未有加害行为,并非当然他人应负责,若他人证明未有加害行为而免责,则势必发生全体脱卸责任之现象,被害人将无法获偿矣。”[74] 如果按照“肯定说”的观点,行为人都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而免责,那么势必发生全体行为人推卸责任的现象,受害人实实在在受到的损害将无法予以补救,且有姑息歪曲事实的加害人之嫌。[75]
2.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加害人,或者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或条件,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此说是通说。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疑似猎物的丁开枪,丁中枪身亡。其中甲使用的是气枪子弹,乙、丙使用是军用子弹,而丁中的子弹为军用子弹,则乙、丙负共同危险行为的赔偿责任,甲不负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不是丁死亡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建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目的“是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消除受害者举证困难的问题,而不在于为其找寻更多的债务人。”[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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