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二)/尹振国(20)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应当吸收现有研究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直接在侵权行为法中正式确立这一法律制度。鉴于对上述立法例的分析,建议在侵权行为法共同侵害一节中作以下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除外。”
结语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是及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填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实际加害人不明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得被害人能够得到损害赔偿,从而平衡“无辜受害人”与“无辜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要件,只要求数行为人非共同故意即可,其客观要件,只要求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即可,而不需要各行为人的客观关联性;其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因果关系;其法律效力,倾向于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责任以平均分摊为原则,以其他分摊方式为例外;同时允许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而得以免责。
当然,文中的一些观点尚不成熟,有待于进一步推敲,望能抛砖引玉,与诸位学者共同推动和完善对共同侵权行为之立法。
注 释
[1]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 771.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学研究中心编.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汇编(草案建议稿第13-17条).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7. 738.
[4]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544.
[5]张瑞明.诸侵权行为之探索.河北法学,1999,2: 87.
[6]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特例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245.
[7]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5.
[8]金勇军.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466.
[9]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以连带责任为原则,但不能排除比例承担的情况.如按市场分额承担。
[10]杨木贵.共同危险行为之研究.法学丛刊,2001,173: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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