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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市乾坤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分析规定分公司年检的合法性/卫勇(4)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
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备注]此条说明企业应似乎特指企业法人,而不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独立营业单位,在当时没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这些组织形式的情形下,应是符合当时的历史现实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备注]此条出现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的立法语言,且同时和经营单位并列,并具体进行了列举。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备注]似乎对企业的种类是否具备法人性质进行了分类。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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