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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市乾坤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分析规定分公司年检的合法性/卫勇(5)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备注]此条是对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但是年检的主体还是限定在上位法的规定之内,仅限企业法人。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备注]此条是立法规制的一个渐变条款。看似简单的一句话,都是企业二个字,这就是后来企业含义泛化,演变为无所不包的组织形式的起点。从此条起,企业含义就渐变泛化了!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此条年检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虽然在细则第五十五条没有根据授权具体化,但是在罚则中进行了细化,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年检对象扩大到非企业法人的法律效力的有效性。这也为日后企业年检办法专门对企业范围的规定进行了立法上的承接作了准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公司法节录部分说明二个问题,一是中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责任形式、组织形式是一致的;二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问题,纵观这一章,应该是统一的,也是同一的。虽然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强一些,分支机构的组织属性强一些,但是不影响立法语言的同质性。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应该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属性,分支机构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中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使用分支机构这一立法语言,但是并不影响分公司的性质或者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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