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五/唐青林(3)
据了解,聂玉河被纪委“请”走是在2005年7月。当天临近下班时,聂玉河在办公室正准备出门时,门外传来了敲门声。随后,两位中年男士走了进来,“我们是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几分钟后,聂玉河跟着两位办案人员下楼,钻进了一辆轿车。
2005年7月,聂玉河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北京市纪委“双规”;同年8月,被北京市国资委免去所任所有职务;同年10月,聂玉河案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三、企业负责人将下属送进监狱
除了职员可能举报企业负责人导致企业家东窗事发外,也时有内部员工被企业家送进监狱的。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受理过这样的案件:下属项目经理蒋总曾经为了某个项目的投标成功,受命向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王某行贿60万元。项目成功后,公司老总刘某奖励了蒋总。当初项目经理蒋某从财务领取行贿款60万元时在一份借款单上面签了字。一年之后,蒋某因为其他项目未能得到公司承诺的项目提成而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由于蒋某业务能力突出,其到竞争对手那里后,公司连续失去多次生意机会。于是公司老总生出要“修理”蒋某的主意,并找出当时的借款单,向蒋某索取该款项60万元。
后因为蒋某的极力抵制和公司负责人刘某的不理智,最终两败俱伤。该案件最后进入公安视线,蒋某、刘某和招标单位接受行贿的王某均因为该项目的商业贿赂而落马。
除非企业家能确保自身完全干净,否则这样做的风险非常大。因为这样把下属逼向绝路,往往会遇到绝地反击。下属往往掌握你很多不可告人的小秘密,甚至司机都会知道你的很多事情。当你把事情做“绝”的时候,往往也是逼迫别人去告发你的时候。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作者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