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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十/唐青林(5)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文作者就曾经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该案基本情况是:骗子OYH就是利用上述第三款的方式行骗。骗子OYH事先购买PF公司10万元货物,货款两清;然后逐步增加到每次数十万元的交易,这时候OYH、PF双方已经比较熟悉,OYH要求欠付三、五千元货款,PF考虑到利润远远超过5000元,于是答应欠尾款,但是每次都非常讲信用地及时偿付欠款,于是双方“建立了非常深厚的信任关系”。有一次骗子OYH突然与PF公司联系,要求紧急发货600万元,称与某省电视台合作,紧急需要一批电子产品,声称发货后一周内付款。PF考虑与OYH有将近一年来愉快、讲信用的合作,而且业余时间双方还经常在一起吃饭、玩,于是没加考虑就给OYH发货了。没想到这次发货后,OYH再也找不到了,手机关机,人也离开了其租赁的写字楼。后来两年后OYH被公安局抓捕,被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刑15年,可是由于OYH已经将所骗取的款项全部挥霍,PF公司损失600多万未能弥补。
  如何防范被欺诈、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者?我们作为执业律师,建议企业加强合同签署的审查,防范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一)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签约的资格。法人、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营业执照和法定的地址、营业执照有无办理年检;必要的时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解有关情况。(二)签约代表人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他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事项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是否相符。(三)审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单位了解其资金、信用、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产品质量等情况。(四)合同的条款是否签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不签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五)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法,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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