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李占荣(7)
清初,集西藏政教权力于一身的五世达赖喇嘛为了确保西藏封建农奴主阶级在西藏的政治经济统治,决定制定法典。他命令第巴索南饶丹修订法律。第巴索南饶丹对《十六法》进行了调整、补充和重新解释,删去第1条《英雄猛虎肆》,第2条《懦夫孤狸律》和第16条《异族边区律》,最终编纂成《十三法》,又称《十三法典》。其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与《十六法》十分接近,主要包含在《盗窃追偿律》和《半夜前后律》之中。
三、国家制定法中的藏族经济法律规范对藏族社会经济的规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从国家政治与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宋朝以前,主要的藏族地区仍然游离于正统的中史政权的控制之外。直到唐朝,松赞干布娶文成主以后,吐蕃与唐朝才结为友好关系,但双方的友好与臣服是表面的,双方争夺吐谷浑和西域四镇的斗争一直在进行。①可以说,在政治上唐蕃之间甥舅关系的建立密切了吐蕃民族与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后来吐蕃地区纳入中国版图,藏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奠定了基础。②因此,国家制定法中的藏族经济法律应当从宋代起论。
(一)宋朝对藏区的经济立法
十世纪,由于赞普达摩被佛教僧侣刺杀,吐蕃社会处于封建制度状态。嘶啰政权建立后,与宋修好,宋朝对嘶啰等各加封号、给赏赐,双方基本上确立了一种臣属关系。宋朝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推行“以夷制夷”,“联蕃制夏”(西夏:笔者注)的策略,同时重注通过经济法律来调整双方的经济关系,进而实现其政治目标。据《长编》卷384载,公元1086年的一道诏令明确指出:“国朝置蕃官必沿边挖扼之地,赐以土田,使自营处……”这种土地法律制度是与其“加封蕃族”的策相配套的。宋朝曾加封嘶啰“宁远大将军”便是其“蕃官法”的表现。为加强与蕃部之经济联系,通过“茶马互市”来规制宋蕃之间的茶马贸易。其立法过程大致相当于现代立法体制中的委任立法,即行政官员以“奏折”形式对茶马贸易提出建议草案,然后皇帝以“诏”的形式批准。例如,嘉佑七年,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奏:“旧制,秦州蕃汉人月募得良马二百匹至京师,给彩绢、银碗、腰带、锦袄子。蕃官,四鹘隐藏不引至者,并依汉法论罪。岁募及两千,给赏物外,蕃部补蕃官,蕃官转资回鹘百姓加高给赏。今原、渭、德顺军置场马市、请如秦州例施行。诏从之”。③熙宁三年,“时诲上《马政条约》诏领行之。”④对违反“茶马互市法”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京畿转运使吴择仁“擅改茶法,夺职免。”⑤其实,宋代的茶马互市法是宋代统一的茶法的特别法,宋代的“盐茶专卖法”十分完善,设立专门的“榷货务”主管此事,凡匿不交产物而私贩者,茶叶没收,计值论罪。持杖贩私茶为官司捕获者,皆处死刑。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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