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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董振宇(2)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董振宇律师   
2009年5月21日

地址河北省霸州市 联系 电话:137856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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