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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黄奕新(4)

3、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如果案外人仅以异议权为诉讼标的,则仅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足矣;如果案外人旨在一并解决实体关系,应一并起诉被执行人,而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4、被执行人也否认案外人的权利,而案外人未一并起诉被执行人的,未避免案外人败诉后另行起诉的,被执行人亦可就实体关系主动起诉案外人,由法院合并审判。

(三)关于起诉要件

1、起诉期限。①一般起诉期限:“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终结前。②特别起诉期限:执行法院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案外人选择先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的,则在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后的法定不变期间(如15日)内必须起诉。但是,案外人直接起诉的,就不存在此种特别起诉期限。这是针对诉前执行机构实体裁定程序而言,后文详述。

2、异议事由。案外人必须主张其对执行标的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转让或交付而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案外人的异议实际上是针对程序性的事由,如查封不符合程式,查封案外人名下财产而明显不合法等的,此种争议本来不属本诉所谓的案外人异议,而实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得提出异议之诉。至于哪些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审理予以判断,在此不一而足。

3、多数争议事由应当一并起诉。依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一个事由就可为一个诉讼标的。但为防止案外人以不同的争议事由,多次提出异议之诉,拖延执行,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时,多数争议事由应当一并主张。

(四)关于诉讼请求的表述

1、诉讼请求至少应当表明:“不得强制执行某特定执行标的”。当然,这里的“强制执行”,可以依个案情况具体化为“查封、拍卖、强制执行迁出房屋、强制执行退出土地、强制解除占有”等。至于,执行法院已经对该特定物采取了某项具体的执行行为的,该执行行为的停止、撤销、解除等,本是案外人胜诉后的法定效果,应由强制执行法直接规定,案外人本不必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列明的亦不违法。

2、案外人一并起诉实体法律关系的,可以在前项诉讼请求之前,列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确认某特定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返还不当得利的银行存款”等。

(五)关于审理和裁判

1、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考虑设计一些体现紧急审理的规则,比如,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设定较短的审理期限和对被执行人的公告期间等。

2、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充分考虑到异议之诉的特殊性。案外人应当对自己就执行标的享受某种特定的实体权利进行举证,但:①案外人已经提出比较充分的表面证据的,被执行人即使反对但未提出足够相反或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应倒置给申请执行人。②案外人未提出比较充分的表面证据,申请执行人反对的,即使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权利,也不能认为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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