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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黄奕新(5)

3、在裁判内容上,如果当事人未明确合并诉请对实体关系进行审判的,法院虽然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阐明,但不应当在主文中予以宣告。反之,当事人明确合并诉请对实体关系进行审判的,法院还应当在主文中予以宣告。

三、关于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机制

  旨在实现审执兼顾、审执配合,以防止恶意诉讼,确保执行效率。

(一)诉前执行机构实体裁定程序

  案外人异议本质上属实体争议,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均规定,案外人应当直接起诉,执行机构无审查之权。但是,我国立法和实践并未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而且考虑到执行效率的需要,我国不防独创一个诉前由执行机构先行实体裁定的程序,也许对当事人各方都有好处,都能接受。但笔者建议,该裁定程序,应设定为案外人“自选项”为宜。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注:指由执行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执行机构”)裁定,也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注:指由民事庭承办,以下简称“审判机构”)。

2、案外人可以直接起诉。因为,案外人可能预见到执行机构“主意已决”,根本不可能自行纠正,为防徒费时间,故直接起诉。

3、案外人同时申请裁定和起诉的,执行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以免与审判相左。但要注意:①此时的“驳回异议申请”,只是在程序上的驳回,而不是下文提到的实体上的“驳回异议请求”,类似于“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②案外人的异议实际上是程序性异议的,执行机构应当探其真意,适用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裁定。

4、案外人先行申请实体裁定的,执行机构应当在一定期限(如15日,或者稍长一点)内审查完毕,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5、异议裁定的生效。不论是中止裁定,还是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均不待诉讼,立即生效(后文详述)。

6、告知救济途径。①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②裁定中止执行的,还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逾期未起诉,执行法院将依职权撤销或改正原执行行为。

7、执行机构实体裁定后的诉讼途径。①执行机构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的,案外人可以在裁定送达后的法定不变期间(如15日)内提起本诉。②执行机构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而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裁定送达后的法定不变期间(如15日)内提起诉讼(详见后文“关于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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