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及其实现/徐军(7)
  三是外部压力的影响。从各国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属于一种行政机关,检察官属行政人员系列,检察官并没有取得法官那种完全独立的地位,在上级检察官或其他行政部门的追诉压力下,检察官有时也难以保持客观追诉的立场。另外,社会公众要求追诉犯罪行为的舆论压力也对检察官客观追诉原则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检察官为选民选举产生的国家,为获得选民的支持,检察官有时不得不以牺牲客观追诉原则来取悦于选民。

四、如何保证客观追诉原则的实现

(一)域外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国外一般是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方面是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是实行司法制约。如前所述,对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的一个重要侵蚀就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上司与其他行政部门,为了减少这种侵蚀,各国除赋予检察系统程度不同的独立性外,还赋予承办案件检察官相对的独立性。如在日本,检察官是独立的政府机构,“检察官在检察事务方面,是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国家机关,而不是唯上司之命是从地行使检察权”,[19]检察官不能以上级的命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即使根据上级的指挥,作出了与自己的信念不同的处理,也不准许以依照上级的命令为理由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20]在法国,“即使检察院的首长已接到下达的命令,如检察官仍然拒绝进行追诉,上级则不得取代他们,并替代他们进行追诉”,[21]在法庭审判阶段,“笔杆上听从上司,口头上听便自由”,检察官的言论不受上级检察官的限制,具有很大自由,“下级检察官虽然在其提出的书面意见中应当按照接到的指令办理,但是,他们在法庭上仍然可以说明自己的感受与看法,并且可以提出与其书面意见不同的口头意见”,“庭审时,检察官有言论自由”。[22]
  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制约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对检察机关一些有可能侵害被追诉人利益的侦查措施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如很多国家采取的逮捕令状主义、搜查、扣押令状主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实都是司法权对其侦查行为的一种制约;二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虽然并不能决定被追诉人的实体权益,但不当起诉也往往会给被追诉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为此,有些国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正式审判前由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正式开庭审判。这种审查有的只是程序审查,有的则是实体审查,前者有日本与法国的法院庭前审查,后者则有德国的中间程序与英国的预审程序;三是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庭前证据开示活动进行司法审查,促使检察机关展示其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目前实行这种措施的主要是庭审前不移送证据的英国、美国等。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