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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军(5)
  三是提高法庭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对于法院而言的。这主要通过这些渠道得以实现:首先,伴随证据开示制度的往往会有一个争点整理功能,通过争点整理,就可以使法庭审判主要集中于诉讼双方有争议的证据问题,避免就没有争议的证据问题进行质证,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其次,通过证据开示,可以避免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突袭,从而可以避免频繁的中止法庭审理,保证庭审的连续集中进行。这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再次,证据开示,对于被告人而言,也就相当于对控诉方进行的一次“火力”侦查。经过证据开示,被告方可以对控诉方掌握的有罪证据的份量进行衡量,然后决定是否承认罪而避免正式法庭审理而采用辩诉交易程序或其他的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这样,如果被告人经过证据开示后,认为控诉方掌握的证据足以使他被定罪判刑而与控诉方进行辩诉交易的或采用简易程序的,以换取较轻的定罪或刑罚,这就无形中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比如美国,被告方辩护交易的决定一般是在有关证据开示程序后作出的。
  另外,在实行陪审团审理的英美国家,证据开示制度还有利于避免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理而影响陪审团的公正审理。在英美国家,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往往还会对非法证据问题进行解决。如美国的针对非法证据提出的审前动议过程,也就是一次重要的证据开示过程。 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就可以避免这些证据进入法庭审理,从而影响陪审团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

三、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功能性障碍

  在制度的移植中,有两个问题是必须解决的:一是被移植国是否存在需要该制度来解决的问题;二是该制度移植后是否能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引发新问题。前者可以说是一个移植的必要性问题,后者则是一个制度功能的发挥问题。
  在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逐渐从职权主义模式转向对抗制模式,虽然不能肯定最终的目标就是完全的对抗制模式,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目前的审判方式已经具有了很多对抗制色彩,而且这种色彩还有加重的趋势。因此,可以说,我国也已经面临着日本、意大利国家以前审判方式转型时相同的问题。更何况律师阅卷难是我国目前公认的难题。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移植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条件,即需要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来解决平等武装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移植证据开示制度后,它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来说,对此问题的回答似乎难以让人乐观。即,在我国目前,如果仅引入证据开示制度而不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改革,移植的证据开示制度会存在不少功能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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