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解读/罗海林(6)
(二)基于消费者运动、企业社会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机构缺位的综合考虑
如今由于生产发展,技术精进,产销过程日趋复杂,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对信息资源的占有处于劣势。作为单个人的消费者,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厂商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有主动地位,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就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甚至可能提供的是不真实的信息。这种信息占有与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使消费者的无知和误解进一步加深,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剧。 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当产品的特征只有在使用时才会被发现时(比如体验商品),这种不对称程度将会增加。” 同时,商品质量还受到不被厂商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随着寄予政府希望的丧失(政府失灵),消费者意识到必须用自己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诚信无论在市场还是在国家中都面临着威胁。
以上陈述也适用于标准化的异化。基于标准制定的封闭性和以下原因:第一,消费行为学表明,大部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是基于各种认证标识。同时他们对各种认证、检验的机构过于依赖。尽管政府领导在报告中一遍一遍的强调,就不见动静,一头热的现象比较普遍。靠宣贯来提高人们对标准化的认识是不够的,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来推动。 消费者的这种“惰性”抑或“能力不足”为自己的消费安全与身体健康埋下了隐患;第二,现行标准化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相当危险:“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此规定和前述机会,在市场淘汰的压力下,在远离消费者参与和拥有较大自主权的生产领域,它们或规避监管,或俘获部门,采取不正当手段追求高效率高和利益最大化。第三,这种封闭内腐的机制对质量进步产生了阻碍。消费者必须让企业重拾“用户至上”的信条,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的社会责任。
在消费者运动繁荣的国外,标准制定早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消费者通过各种途径加入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同时,消费者通过建立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独立机构来更有力地行使权利。如在消费者运动最繁荣的美国,于其运动顶峰时期被创立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它在许多方面特别是标准化中发挥作用来减少来自于消费者产品的伤害和死亡的危险。在其建立之初,由消费者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的比率下降了30﹪。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CPSC的决策制定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消费者通过监督触角的延伸让企业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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