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解读/罗海林(7)
在我国,面对层出不穷和日趋复杂的消费问题,我们需要专业分工更细致,执行能力更强和更加独立的机构来解决问题。然而现在多数消费问题都由单一的消费者协会牵头解决。这种情况下,对标准化制定的监督,依靠消费者协会并不是理想的办法。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参与,唯赋予消费者直接参与的权利。(当然,最合理的还是建立类似CPSC的机构并在标准化中赋予其监督的地位和权利。)况且《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9条早已规定:“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只是可能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之考虑,这并非强制性规定,企业拥有自主权。笔者认为可以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来实现消费者的参与。
(三)对政府失灵的纠正
从标准化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标准制定权相当程度集中于各级政府部门。加之备案、检验、认证、复审都由行政部门主导,这样就形成了集中的标准化管理体制。相应地,政府部门具有绝对的权力。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7条接着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这明显暴露了最关系消费者安全的强制标准竟然缺乏监督。加之以下原因,这种以行政为主导的体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一,政府部门毕竟缺乏高水平的标准制定和管理的技术要求,这就导致其组织力和监管力的下降。况且这种体制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成本,加大其财政负担;第二,政府部门利益的冲突会对标准化工作产生负面作用;第三,有的地方政府会以标准为手段实行地方保护,以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壮大政绩;第四,更可怕的是,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被企业俘获或者实行合谋,极大损害了公共利益。雀巢转基因奶粉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对此最好的注释。
企业进入公民权领域是由于传统的政府失败角色出现失败,国家不再是公民权唯一的担保人,公司接管了某些原先完全由政府承担的保护、形成和确保公民权的功能。 企业允许消费者参与标准化工作是克服以上种种政府失灵的方法之一。权利对权力进行监督。消费者正是这种权利当然的主体。消费者的加入,增强了技术力量和监督力度,必要时也可分担有关成本。当然,对政府失灵根本的防范和纠正在于标准化权力的合理分派。国家适时地将有关权力下放给各个行业组织甚至企业。例如,对于有资格的团体,政府可委托制订政府标准。受企业的委托,社会团体也可制订企业标准。 通过竞争,让市场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是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应有之义。因此,新的标准化法应该对标准化权力做出新的安排,以市场为导向,赋予行业和企业自主制定标准的权利,同时对标准竞争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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