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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解读/罗海林(9)
为保障标准制定的质量和速度,标准的制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标准项目计划的确立;第二,标准的起草;第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第四,标准草案的审查;第五,标准草案的报批;最后,审批和发布标准。各个标准制定主体在适当的时候应主动公开征集新标准的项目和内容,特别是公开重要消费品标准草案内容,鼓励社会大众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公布反馈信息。消费者应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参与的途径
  至于消费者怎样参与标准制定,简要来讲,笔者认为有以下的途径:
  在制定各种标准时,各个主体应主动邀请消费者参与。比如农夫山泉公司发起的消费者测水活动,让消费者亲手去测试,让消费者亲眼去鉴别,让消费自行去选择,并从中受到有益的教育。若未被邀请,消费者可向制定主体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参与。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法律应赋予消费者在标准制定中的相关权利。第一,标准化法应赋予消费者参与权。消费者可以申请抑或受邀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相应可以将第12条修改为:“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作用。”第二,消费者在标准制定中应对某些标准享有选择权,排出不成熟的标准的潜在危险。第三,对某些消费者不能选择的标准,消费者对其制定享有监督权,监督其制定的程序。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不仅仅是为了消费者本人,而更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享有的共益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和第15条明确赋予大众传媒和公民监督权。 第四,消费者可以对落后和有潜在危险的标准行使提议修改权。如在《标准化》第13条规定的标准复审的提起加入消费者作为主体之一。事实上,在企业和消费者对于安全问题所产生的歧见面前,消费者的意见占据着决定作用,企业如不能潜移默化地引导并改变消费者的这种意识,就必须改变自己。如果两者都做不到,那么这个企业的产品生命必将终结。 第五,参与标准制定的毕竟是少数的消费者代表,为了使更多的消费者避免消息不对称,应赋予消费者对标准制定的知情权,完善相关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六,消费者还理应享有相关的结社权和受教育权。消费者可以依法组成一些组织来代表行使以上权利和组织标准化知识的教育。第七,在适当时候我们应该发展利益相关者和共同治理理论,倡导建立消费者董事制度。笔者认为在标准化修改中加入以上公众的相关权利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和标准化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
  此外,为了增强消费者的监督、鉴别能力,消费者可以联合消费者协会、与制定标准有关的行业协会、可以对标准进行检验的科研机构和实验室以及一些民间机构。另外,传媒也可以发挥传播和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使活动公开化。只有真正把社会公开机制制度化、成熟化,其他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措施才能真正有效。 总之,没有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企业标准化将成为无源之水。应大力提倡导消费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只有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重视食品安全, 才能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起我国的长效食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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