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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张喜亮(2)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
五○《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九二《工会法》则修正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九二《工会法》不再认定组成工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再者,工会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的,工会所代表的不仅是个别职工利益和要求,更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和要求;职工的整体利益是职工利益要求的最高境界,就是:维护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没有了这个最高利益的要求,在中国这样特殊是社会制度中,就很难奢谈职工的个体利益和权益。
由此可见,九二《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工人阶级”的界定,反映的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区别的特性,是一种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会组织本质的界定。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认定则是“工人阶级”组织,其所谓“工人阶级”则是对工会的本质界定。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则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的“群众”,不是一个特性表述而是本质表述,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是一致。
三、只有职工才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我们说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职工群众组织,还表现在对工会会员资格所做的法律规定。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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