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宋慈(4)
(一) 微观层面
1.垄断企业要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与一般企业不同,其缺少竞争对手而使其没有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压力。而垄断企业的公共服务属性要求它提供服务要保证质量,不能因为成本等原因降低产品的品质。
2.垄断企业要保证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这是指垄断企业要不分地域并且不间断地提供公共产品。不能因为地域偏远会提高成本等原因而不拓展业务,只要某地区需要,其就应当从事业务服务。同时,垄断企业也不能因为国际油价上升等利润空间缩小等原因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同时,垄断企业拥有排他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因而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民营企业提供石油产品。向民营企业供油是其义务,不得拒绝交易在《反垄断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3.垄断企业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产品。《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如前文所述垄断企业虽国际油价升高而全面提高国内油价就属于不合理的高价。虽然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了按照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加权平均价确定我国油价,但其效力也不及《反垄断法》。按照反垄断法的原则规定,我国油价显然不应全面比照国际油价高价销售。
还应注意,我国油价监管体制只集中于零售价格的指导。而石油产品的批发价格却由垄断企业自己确定。为了自身的利益扩大,两大集团很容易做高价,而出现“批零倒挂”现象。因此我国还要进一步完善油价监管体系,制定出一套针对批发价格指导的方案。扩展其义务,使企业制定批发价格也有章可循。
4.对于垄断企业职工的高收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的义务设置加以控制。
(1)设置缴纳一定税或费的义务。中国对资源性产品特别是石油征收“暴利税”日前正式亮相。开始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共分5级,征收比率最低为20%,当原油价格超过60美元/桶时,按最高比率40%征收。2007年前三季度征收金额达410亿元。但是,这种方式可能导致政府一面收取税费,调整行业收入不平衡现象;垄断企业一面抬高产品价格,回收自己缴纳税费方面的损失。最终使其缴纳的税费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规定其各级职工必须遵守收入最高限额义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茅在做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工作的报告时说,要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完善国有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11 这一举措可以直接限制石油垄断企业职工的高福利、高工资,实现收入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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