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宋慈(5)
(二) 宏观层面
1. 应明确企业的“平抑油价、稳定市场”之义务。石油垄断企业之所以会获得自然垄断地位,其中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稳定油价,防止石油产品这种重要物资的价格发生较大的动荡,而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导致社会生活的不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平抑油价、稳定市场”既是其特权所对应的义务,更是其经营的目标所在。因此,这一内容应当以宏观义务的形式规定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之中。
2.垄断企业不得阻碍民营石油企业进入市场。如果说,“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为民营企业进入石油市场开辟了道路,为石油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那么,垄断企业就不得为阻碍着一进程进行的行为。在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拥有埃克森美孚、BP阿莫科、壳牌、雪佛龙德士古等跨国石油巨头;欧洲各国一般只有一两家一体化大型石油公司——挪威石油公司、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埃尔夫石油公司、意大利埃尼集团等。这些公司都具有垄断地位,但这些企业的地位都是市场形成的,且在这些大寡头之外,还有很多石油开发商。也就是说,别的企业也具有进入这一领域的权利。我国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为垄断企业设置不得干预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义务。
四、平衡石油垄断企业权利义务的积极意义
平衡石油垄断企业权利义务除可以是垄断企业受到相应的制约,缩小其利益空间,转变其作风。目前的垄断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强烈的要求不仅现在应该垄断,将来也应该垄断下去,垄断的范围不仅不应缩小,还应扩大。于是本该回归市场的部分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领域是去了应有的理性,不再遵循市场规律,继续垄断经营。而如果有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了垄断利益主体的权利,我国自然垄断的发展就有望像其他国家那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结语:
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我国的石油行业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一些看法。由此而导致该行业发展活力不强,行业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平衡该行业几大企业的垄断权利和义务。这一路径以法学领域的视角提出,希望可以为我国石油行业良性运行提供一点有价值的思路。
1吕晓兰:“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月(下)。
2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3李振佑:“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特殊性与规制体制创新”,《甘肃理论学刊》,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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